被处罚人姓名 张**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3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3424261963********
工作单位 \ 现住址 安徽省金寨县汤家汇镇泗河街道*****
你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已由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金检刑不诉〔2024〕122号)对你作出决定不起诉,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2月12日对本机关送达《检察意见书》(金检刑行意〔2025〕5号)建议本机关对你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查明,2023年8、9月份,你为避免野生动物破坏农作物,使用13个小捕猎夹在汤家汇镇**村**组屋后自留山猎捕2只毛兔、1只疑似狗獾和1只野鸡。经南京警院鉴定中心鉴定,你所猎捕的2只毛兔和一只疑似狗獾为“三有”野生动物华南兔(学名:Lepus sinensis),1只野鸡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白冠长尾雉(学名:Syrmaticus reevesii)。经金寨县林业局价值认定,你非法狩猎的一只白冠长尾雉价值为10000元,三只华南兔的价值为240元。根据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金检刑不诉〔2024〕122号),上述猎获物及猎捕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行为及事实已由金寨县人民检察院认定属实,你在禁猎期内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一只白冠长尾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你在禁猎期内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三只华南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猎捕“三有”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猎获物和猎捕工具(已有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对猎捕一只白冠长尾雉,处一只白冠长尾雉价值10000元2倍的罚款,计20000元;对猎捕三只华南兔,处200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22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寨县林业局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