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林罚决字〔2026〕第09号
被处罚人姓名 卢**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3424261965********
工作单位 / 现住址 金寨县燕子河镇**村**组
经依法查明:2025年5月期间,你通过掏鸟窝方式,非法猎捕画眉鸟4只,并出售给江**(另案处理),从中非法获利630元。该4只画眉鸟被公安机关查获,并经鉴定,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检察机关认为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于2025年12月22日决定对你不起诉(金检刑不诉〔2025〕74号),并于2026年1月5日以《检察意见书》(金检刑行意〔2026〕6号),将你非法猎捕国家重点野生动物案移送我单位,建议本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另查明,你猎捕的画眉鸟未死亡,已被南京市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收容,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
以上事实有《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意见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你通过掏鸟窝方式,非法猎捕画眉鸟4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30元(检察机关已执行)。
2.处4只画眉鸟价值20000元0.2倍的罚款,计4000元。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寨县林业局
202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