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办法所称资金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包括县级)支持企业和个人发展工业暨民营经济、商贸流通、科技创新暨科技扶贫等工作的财政性奖补资金项目,以及荣誉性、资源型称号项目。
二、政策性资金项目审批,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除特殊原因外,一律实行项目政策公开、申报信息公开、审批结果公开。
三、属国家、省、市政策性资金项目的,主管科室应在接到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当日向局分管领导汇报,局分管领导应及时向局主要负责人汇报,并立即安排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项目申报信息。
四、属县本级政策性资金项目的,局分管领导应组织有关科室根据县委、县政府部署安排精神,认真研究制定资金项目实施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实施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在县政府批准后3日内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五、政策性资金项目申报,由主管科室负责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提前公开发布申报信息。
六、政策性资金项目审批,由主管科室负责按规定的时间、条件和要求组织实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资金项目初审并汇总形成书面意见交局分管领导,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主管科室应至少于会前1天按参加会议人数准备会议材料,交局办公室分发各位班子成员提前研阅。
七、政策性资金项目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局办公室负责会同主管科室,按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意见3日内形成正式文件报县政府研究。
八、政策性资金项目经县政府研究批准后,由局办公室负责会同主管科室,按县政府研究批准的意见3日内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九、政策性资金项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主管科室按照政策性资金项目制式审批表规定的签字程序,经主管科室负责人、局分管负责人、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局财务科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资金项目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局分管领导组织主管科室复核处理,确认无误后按前述程序审批拨付资金。
十、本管理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