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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MB189996X1/202211-00004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财政、金融、审计、统计,其他
内容分类: 废止失效文件 发文日期: 2014-06-10 08:29:34
发布机构: 金寨县科商工信局 生成日期: 2014-06-10 08:29:34
来源单位: 金寨县科商经信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技特派员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词: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技特派员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4-06-10 08:29 来源:金寨县科商经信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金政办〔201421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金寨县科技特派员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8次县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610      

 

金寨县科技特派员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推动农业科技创新,促进农业科技进步,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切实解决农业科技推广、应用、创业等资金短缺、抵押担保难等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联保贷款 (以下简称“科联贷”),是指金寨徽银村镇银行面向全县科技特派员发放的,由科技特派员联保体中借款人缴纳一定比例风险保证金和县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经县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领导组办公室批准认定的科技骨干;“联保体”是指3-7个科技特派员自然人自愿组合的联合担保体;风险保证金是指科技特派员按其在金寨徽银村镇银行获得贷款额度规定比例存入的自有资金;风险补偿金是指县财政部门存入一定额度的政府增信资金。

第四条  风险保证金来源、缴纳比例

风险保证金的主要来源是由获得“科联贷”贷款支持的科技特派员存入金寨徽银村镇银行的保证资金,在金寨徽银村镇银行存入风险保证金比例按贷款额度的10%缴纳。

第五条  风险保证金的使用

当贷款逾期3个月以上时(最长不超过6个月),金寨徽银村镇银行可启动申请代偿程序,经批准后使用风险保证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六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来源

政府风险补偿金由县政府预算安排,由县利达融资担保公司在金寨徽银村镇银行开设专户存放,对金寨徽银村镇银行“科联贷”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比例进行补偿。县利达融资担保公司存入的风险补偿资金不低于金寨徽银村镇银行预计当年“科联贷”业务量的10%

第七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使用

当风险保证金不足代偿银行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不足部分由金寨徽银村镇银行向县政府提出补偿申请,县政府使用风险补偿金给予贷款额15%的补偿。在实施政府风险补偿后,县政府金融办委托贷款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借款人恢复还款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偿还银行债务,剩余部分按比例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

第八条  贷款对象

县内经县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领导组办公室批准认定的科技特派员,且符合金寨徽银村镇银行客户准入相关规定要求。

第九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应满足在金寨徽银村镇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

(二)符合金寨徽银村镇银行信贷业务政策;

(三)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借款人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具有科技特派员资格,行业从业年限不低于2年,经营状况良好;

(五)借款用途与科技特派员自身专长相符合;

(六)金寨徽银村镇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科联贷贷款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十一条  科联贷贷款金额

单笔科联贷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科联贷贷款期限

单笔科联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科联贷贷款利率

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原则,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金寨徽银村镇银行实行差别化的风险贷款利率或保证金率。

第十四条  科联贷贷款程序

由科技特派员提出申请,经县科技局推荐,金寨徽银村镇银行受理审核、提出贷款意向,县金融办报分管县长审批后发放。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

县金融办应加强政府风险补偿金使用的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并根据政府风险补偿资金、金寨徽银村镇银行的绩效评价情况提出调整分担比例的建议。对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补偿和银行贷款损失的科技特派员,由县科技局取消科技特派员资格,同时县政府和金寨徽银村镇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将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

第十六条  其他

科联贷贷款业务的审定、发放、回收、贷后管理等遵照金寨徽银村镇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技特派员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技特派员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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