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科商经信局(科技) | 行政确认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提出预审意见。 3.转报阶段责任: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报上级部门审核。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审查通过的; 3、擅自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审查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危害的; 6、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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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科商经信局(经信) | 行政确认 | 省级新产品认定 | 1.《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1999年3月2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七条:经国家或者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2.《安徽省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皖经信科技函〔2017〕880号)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新产品认定工作。经认定的新产品颁发《安徽省新产品证书》。《安徽省新产品证书》有效期3年。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省级新产品认定,提出预审意见。 3.转报阶段责任: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报上级部门审核。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审查通过的; 3、擅自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审查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危害的; 6、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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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科商经信局(经信) | 行政确认 |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三、制定法规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六)加强标准体系建设与监管。……对涉及人身健康的墙体材料,要逐步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不经认证不得销售使用。 2.《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 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产品确认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提出预审意见。 3.转报阶段责任: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报上级部门审核。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审查通过的; 3、擅自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审查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危害的; 6、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