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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MB189996X1/202312-00035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内容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文日期: 2023-12-21 17:16:27
发布机构: 金寨县科商经信局 生成日期: 2023-12-21 17:16:27
来源单位: 金寨县科商经信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2023年行政规划清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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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2023年行政规划清单目录

2023-12-21 17:16 来源:金寨县科商经信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序号 部门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科商经信局(经信) 行政规划 工业领域专项发展规划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347号第4项第1条;
2.《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第九条 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1.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将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3.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编制行政规划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规划程序的。
3.在行政处罚规划中滥用职权,造成损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3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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