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科商经信局(经信) | 其他权力 |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2项。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六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4.《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皖发改投资规〔2017〕6号 )第六条 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企业投资跨设区市的项目由省级备案机关办理。 第七条 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给予给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通知企业。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审查通过的; 3、擅自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审查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危害的; 6、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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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科商经信局(商务) | 其他权力 |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审核 |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第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商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资金申报、审核、拨付,明确本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落实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企业报送的备案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完成审核后,及时完成拨付。 4、事后监管责任: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日常监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审查通过的; 3、擅自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审查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危害的; 6、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