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主动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更新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三条 机关各股室应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一)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工作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五)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九)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公开方式和期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全部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只向特定对象公开的除外)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监督措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实行保密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规范性文件应进行全生命周期的规范管理。
第六条 本制度由金寨县科商工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