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维修工人
在维保作业时
未按规定正确操作
惨遭电梯挤压身亡
至今涉事各方
仍未就赔偿协议达成一致
究竟事故原因和责任如何认定?
近日该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经调查认定: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11•1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4年11月17日,王*涛(男,19岁)通过刘*的介绍,承接了梅江区客天下圣山湖叠院XX栋XXX房家用电梯的导轨油加注保养工作。2024年11月17日10时,王*涛到达作业地102房一楼电梯处,用电梯三角钥匙打开一楼电梯门,在未按规定正确操作电梯紧急停止和检修开关的情况下进入轿顶,进行导轨油加注作业。10时15分左右,一楼层门随后关闭,王*涛被困在轿顶与电梯井顶部形成的有限封闭空间之内,并受到上行电梯的挤压,由于挤压导致王*涛受伤,送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王*涛安全意识淡薄,在未佩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情况下,用电梯三角钥匙打开一楼电梯门,未按规定正确操作电梯紧急停止和检修开关进入轿顶,进行导轨油加注作业,一楼层门随后关闭,王*涛被困在轿顶与电梯井顶部形成的有限封闭空间之内,并受到上行电梯的挤压,导致王*涛受伤后救治无效死亡。1. 林**达。梅江区客天下圣山湖叠院XX栋XXX房业主,一是使用的别墅梯(家用电梯),电梯的轿厢顶与电梯井顶部的空间设置不符合《家用电梯制造与安装规范》(GB/T21739-2008)4.3.1a)、及5.3.3表1最小顶层空间的规定,导致轿顶空间的设置不足,是王*涛在电梯上行时受挤压的原因,二是在王*涛进行维保作业的过程中未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2. 西*通用电梯(广东)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梅江区客天下圣山湖叠院XX栋XXX房的别墅梯(家用电梯)设计的电梯安装方案中“电梯的轿厢顶与电梯井顶部的空间”设置不符合《家用电梯制造与安装规范》(GB/T21739-2008)4.3.1a)、及5.3.3表1最小顶层空间的规定,导致轿顶空间的设置不足。3.梅州市新**电梯有限公司。该公司销售、安装的梅江区客天下圣山湖叠院XX栋XXX房的别墅梯(家用电梯)的单位,安装的电梯“轿厢顶与电梯井顶部的空间”设置不符合《家用电梯制造与安装规范》(GB/T21739-2008)4.3.1a)、及5.3.3表1最小顶层空间的规定,导致轿顶空间的设置不足。调查组表示,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人民政府履职到位,对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有部署,有工作档案,制定了电梯安全检查制度,多次开展电梯安全教育宣传活动等。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特种设备目录》3000电梯的规定:“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不纳入特种设备目录进行监管,因此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无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别墅业主林**达、西子通力电梯(广东)有限公司、梅州市新林元电梯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一)事故中相关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王*涛安全意识薄弱,对作业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风险认知严重不足,盲目作业,作业过程中也未严格执行正确操作规程。 (二)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不严格、不规范是压垮安全防线的主要原因。事故中的家用电梯虽然是排除在特种设备管理之外,其本身特性并未改变,但维保作业未参照特种设备维保由2名作业人员进行的原则,此次维保只有王*涛1人,导致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受困的后续救援存在较大的影响,因此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特别是在各种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中作用、意义更加重要,是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