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金寨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l、属于国家秘密的;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4、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金寨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公开--部门、直属机构--金寨县科商工信局--依申请公开 https://www.ahjinzhai.gov.cn/public/column/6596461?type=5&active=4;在线填写“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并提交,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
第六条 我局在收到申请后,应当自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及时公开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我局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我局将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十条 申请人认为我局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电话:0564-7062177),收到举报后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