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发卡企业:
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请发卡企业根据要求向我局提交备案材料(邮箱:1119212734@qq.com)。
联系人:田玉蕊 7051638
金寨县科商工信局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