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监秘〔2017〕43号
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医疗卫生单位,有关个体诊所: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6〕38号),结合做好我县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管理工作现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落实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工作,既关系到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保护,更关系到患者以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医疗机构要增强法律意识,积极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切实做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未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有管理权限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未经控制效果评价或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
二、强化管理,切实加强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工作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由建设单位根据危害严重程度,向相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其审核申请。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出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需提交预评价报告审查申请(附件1)。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审核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并组织专家对预评价报告中防护设施设计的内容进行审查;市、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负责审核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既含有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也含有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由省卫生计生委审核。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时限对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书面审核决定。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严格竣工验收,做好现场审核工作
竣工验收是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前期预防最后关卡,是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的重要制度。
项目竣工且放射诊疗设备安装完毕,建设单位提请原预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随后向拟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同时提交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对照《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附件2,以下简称竣工验收表)逐项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表作为放射诊疗申请许可时现场审核合格的依据。竣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申请的验收。
医疗机构凭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表,向相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或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过放射诊疗许可的项目,不得开展相关的放射诊疗活动。
四、从严管理,不留死角
为解决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出台之前没有进行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控制效果)评价问题,现作如下要求:今后在更换新的放射诊疗设备医疗机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向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同时提交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过放射诊疗许可的项目,不得开展相关的放射诊疗活动。
对于已进行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控制效果)评价的,若更换或检修放射诊疗设备,须在更换或检修后,请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放射诊疗设备性能、状态检测和放射防护检测。
各放射诊疗单位务必做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工作,我委将依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从严管理,对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附:1.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查申请
2.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
(因附件过大,请在下载版本查看)
金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