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240579/201601-00024 信息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内容分类: 行政强制流程 发文日期: 2015-04-01 00:00:00
发布机构: 金寨县卫健委 生成日期: 2015-04-01 00:00:00
来源单位: 金寨县人民政府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计划生育行政强制分表
文  号: 词:

计划生育行政强制分表

2015-04-01 00:00 来源:金寨县人民政府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社会抚养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行政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强制类

社会抚养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 当事人未在征收决定单位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审查催告阶段: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缴费义务,告知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标准,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3、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执法巡查和法规宣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加处罚款、滞纳金的当事人未实施行政强制;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在行政强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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