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 行政强制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进行取缔的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查封、扣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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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强制 |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强制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令第36号2003年8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查封、扣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