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3415240018/201808-00006 信息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内容分类: 废止失效文件 发文日期: 2008-08-25 17:23:44
发布机构: 金寨县卫健委 生成日期: 2008-08-25 17:23:44
来源单位: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性: 废止
生效时间: 2008年9月1日 废止时间: 2024年5月7日
名  称: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寨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治疗管理办法的有关通知
文  号: 金政办〔2008〕65号 词: 卫生 医疗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寨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治疗管理办法的有关通知

2008-08-25 17:23 作者:金寨县卫健委 来源: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金政办〔200865

 

各乡镇人民政府,响齐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金寨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治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825日 


金寨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完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生活补助制度,推进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有序发展,根据《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国家计生委《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六政办〔200834号《关于切实解决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医疗和生活补助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农村和城镇居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因节育手术导致并发症的,按照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口计生委)、卫生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合管中心)、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等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的鉴定、治疗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

第四条  成立金寨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小组,由5-7人组成,负责全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工作。鉴定小组人选由县人口计生委和卫生局提名,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条 鉴定工作由县人口计生委具体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特殊情况及时组织。

第六条 凡自愿或在计划生育部门指导下在县内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引起不良后果要求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必须向所在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提交鉴定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落实节育措施的时间走地点、手术单位、术后不适症状、临床诊断证明和本人要求。经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核实签署意见后,报县人口计生委审查,全县统一组织鉴定。经鉴定确认为并发症的,由县大口计生委发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书》。

第七条 县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小组要根据国家计生委《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规定,严格按照国家卫生部《男、女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实施鉴定,并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书》上准确描述,详细记录鉴定等级和治疗意见。

第八条 鉴定过程中,发现其手术系医疗事故造成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处理。对有争议的病例,向市级鉴定小组申报再行鉴定;对市级鉴定仍有争议的可向省级申请鉴定(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当事人或其家属对省、市、县三级鉴定均有争议或拒不接受鉴定结果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九条  鉴定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一人一卷,由县人口计生委妥善保管。

第十条  对确定为并发症主等和四等的患者, 每三年重新参加干次鉴定。届时拒不参加鉴定的,从指定鉴定时间的次月起视为治愈。

 

第三章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和救助

第十一条  凡经鉴定确认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代为缴纳参合或参保资金。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书》,相应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和慢性病医疗费报销待遇。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住院的费用, 符合报销范围中的个人承担部分,由县人口计生委从县集中的社会抚养费中给予80%补助中补助后个人承担的费用仍在2000元以上或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由县民政部门再给予一定的医疗救助或生活救济。

第十四条  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一等的,一次性支付安葬费、抚育金,其标准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由所在地乡镇负责处理对其子女由所在地乡镇给予一定形式的扶持救助。

第十五条  对计划生育并发症二等患者,符合低保条件的由县民政部门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共青团、妇联对并发症患者子女上学优先与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结合;劳动保障部门对并发症家庭子女在培训、就业、项目上优先安排;乡镇将并发症家庭与扶贫扶持工作相结合,在资金、项目、培训上给予支持。

 

第四章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列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管理的对象须重新参加鉴定,经鉴定确认为并发症的从重新鉴定确认之日起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治疗后症状消失并经鉴定治愈的,不再作为并发症对象管理。

第十八条  县卫生局和人口计生委要加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工作。要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切实加大县乡医疗机构和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力度,改善服务条件。加强对医疗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技术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节育手术常规质量管理,对违反操作规程驶造成责任事故和并发症发生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  加强术后随访工作以乡、村两级干部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对计划生育手术对象实行联系承包责任制,开展定期随访服务,发现术后异常情况及时进行组织治疗,那切实防范并发症的发生。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91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