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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712W/201405-00002 信息分类: 卫生、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内容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 2014-05-16 15:42:45
发布机构: 金寨县卫健委 成文日期: 2014-05-16 00:00:00
来源单位: 金寨县人民政府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2014-05-16 废止时间: 暂无
政策咨询机关: 金寨县卫健委 政策咨询电话: 0564-7359362
名  称: 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意见
文  号: 金政〔2014〕26号 词: 计划生育

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意见

2014-05-16 15:42 作者:金寨县卫健委 来源:金寨县人民政府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金政〔201426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意见》(六政〔201295号),按照“政府主导、社会补充、部门协作、政策兼容、强化利导”的基本原则,着力建立和完善“奖励扶助、免费补贴、保险优待、扶持救助、优先优惠”五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新机制,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一)依法兑现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1.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按男孩每月20元、女孩每月30元标准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16周岁止。

2.落实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员的退休法定奖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按照(金政办201086号)文件精神兑现奖励。

3.兑现主动放弃再生育对象的一次性奖励。对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但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4.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同时,对符合奖扶条件的独、双女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目标人群,从50周岁开始,县财政给予每人每月奖励50元,直至达到60周岁与国家奖励扶助制度接轨。

5.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后未再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和三级以上手术并发症对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同时,县财政从2013年开始对扶助金标准再提高一倍。

(二)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免费补助政策

1.落实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免费制度。对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夫妇手术费全免,职工凭节育手术证明,按规定休假,休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对2012101日以后政策内生育一孩,并在规定时间内主动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给予100元营养补助;政策内生育二(多)孩,并在规定时间内主动落实绝育措施的,给予1000元营养补助;政策外怀孕二(多)孩,并在3个月以内主动终止妊娠的,给予500元营养补助。对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户,2010101日以后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发放4000元的一次性节育奖励金。

2.完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生活补助制度。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在治疗期间,职工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节育手术并发症治疗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范围;对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生活困难、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生活仍特别困难的,通过政府救济、人口基金贫困救助、扶贫送温暖等途径给予解决。

(三)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优待计生家庭政策

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双女户和农村独女放弃再生育户的夫妻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除享受全县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政策外,还分别享受以下优待政策:

1.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夫妻参保的,在给予其缴费档次相应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增加30元补贴(高于政府统一标准的一倍以上),并建立适时调整机制。

2.农村双女户和农村独女户放弃再生育的夫妻,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标准由县财政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代缴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养老金年龄(60周岁)不足15年的按实际年限缴纳。

3.对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人员,按照每人每年500元的缴费标准由县财政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执行年限同上。

4.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特别扶助对象,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缴费标准由县财政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5.有条件的村集体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助给予适当提高。

(四)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优待计生家庭政策

1.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中,为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双女绝育户夫妇代缴参合费用。

2.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双女绝育户成员住院报销时,取消报销门槛费,在正常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分别提高5个和10个百分点。

3.进一步做好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工作,规范婚前保健服务,提高婚前医学检查质量,为广大群众提供科学化、人性化、规范化的免费婚前保健服务。

4.全面启动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家庭和谐幸福。落实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配套工作经费,将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生育政策且计划怀孕的城乡夫妇,县财政按每对100元的标准预算补助到乡镇,主要用于参检对象的早餐及交通补助。

5.落实“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及 “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民生工程项目。提高项目实施单位的管理水平和业务人员的技术服务能力,实行孕产妇住院分娩平产免费、剖宫产定额补助,全面实行孕产妇住院分娩,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五)建立健全计生困难家庭扶持救助制度

1.开展阳光助学行动。对农村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双女户家庭女孩考取大学(三本及以上院校)的,县财政给予2000元奖励。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困难家庭子女考取大学的,人口基金给予3000元资助;对农村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或双女绝育户家庭的女孩,当年考取高中的,鼓励县直单位、个人实行“一对一”帮扶助学,直至高中毕业。

2.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农村双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30%以上份额。

(六)完善综合治理部门政策兼容的优先优惠制度

1.教育部门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子女和农村双女户家庭子女,在县内普通高中招生扩招时,分别按降低10分、15分标准减免扩招费用;在县内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全县独生子女户和农村双女户家庭子女免收学杂费、书本费、住宿费(省级示范高中除外)。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予以照顾。

3.卫生部门对持计划生育优惠证的患者,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免收普通病房床位费。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60周岁以上计划生育家庭老人提供免费健康管理服务。

4.民政部门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通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优先予以照顾。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招考录(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对符合条件的优先录(聘)用;在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在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时,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支持。

6.工会组织在育才关怀(金秋助学)等活动中,将实行计划生育困难职工子女优先纳入救助范围。

7.扶贫部门对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在互助资金、扶贫项目安排、扶贫结对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8.县发改、财政、人社、农业、移民、林业、畜牧水产、科技、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双女户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在实施农房保险项目时,为计划生育家庭代缴个人参保费用。

9.县直其它部门均要结合实际,在制定出台部门惠民、便民政策时须征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意见,兼顾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

二、建立健全落实利益导向机制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属国家政策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办法办理;属县直相关部门落实兑现的,要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146月底前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二)保障经费投入。县财政要把落实利益导向政策所需资金列入每年计划生育工作预算经费,保证各种优惠政策的落实经费及时拨付。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规范程序、层层落实,确保兼容政策和优惠资金及时兑现。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各乡镇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引导广大育龄群众转变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同时,要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做法与成效,不断扩大利益导向政策的影响力和推动力。

(四)组织考核检查。县政府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情况纳入人口计生目标责任制考评。各部门、各乡镇也要把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公开、奖励对象资格确认、资金兑现、群众政策知晓等情况列入日常目标考核内容,定期组织考核评估,要与本部门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考评。

(五)严格责任落实。县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大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中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奖励对象漏报、错报的,按照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对虚报享受优惠政策对象,套取或发放奖励资金的,由原发放单位负责追回,并依法处理;对截留、挪用、贪污奖励资金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政府原来出台的利益导向机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金寨县人民政府

201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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