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文号 | 案由 | 处罚 对象 |
处罚结果 | 执行情况 | 结案时间 |
1 | 金卫职罚〔2023〕1号 | 金寨县鑫鑫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需要复查的劳动者进行复查案 | 金寨县鑫鑫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3500.00) | 完全履行 | 2023年10月13日 |
2 | 金卫职罚〔2023〕3号 | 安徽金寨将军磁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向 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案 | 安徽金寨将军磁业有限公司 | 警告 | 完全履行 | 2023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