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县卫健委 | 其他权力 |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令)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卫办秘〔2014〕524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依法审查申请单位及自然人的资信证明,导致行政许可后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未按法定技术标准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利用审批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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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卫健委 | 其他权力 | 中医诊所备案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依法审查申请单位及自然人的资信证明,导致行政许可后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未按法定技术标准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利用审批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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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卫健委 | 其他权力 | 对单位或个人设置的诊所备案 |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卫医政发〔2022〕33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诊所应当报拟设置诊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依法审查申请单位及自然人的资信证明,导致行政许可后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未按法定技术标准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利用审批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