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407-00102 信息分类: 卫生、体育
内容分类: 卫生监督 发文日期: 2024-07-08 16:08:43
发布机构: 金寨县卫健委 生成日期: 2024-07-08 16:08:43
来源单位: 金寨县卫健委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金寨纯朴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文  号: 词:

金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金寨纯朴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2024-07-08 16:08 来源:金寨县卫健委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案由 被处罚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1 金卫医罚〔2024〕5号 金寨纯朴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金寨纯朴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袁新俊 金寨纯朴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位于金寨县梅山镇上城小区6栋103号商铺,共有经营用房两层; 一层设有理疗床,二层存放有中药配方颗粒和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等药品,处方笺154张,2023年4月7日取得《营业执照》,末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调查,2023年3月下旬至7月17日,该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获得170元违法所得。该公司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一款的规定。经调查取证,现已查实该公司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其他-没收药品、医疗器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的规定。 202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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