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案由 |
被处罚人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1 |
金卫医罚〔2024〕5号 |
金寨纯朴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
金寨纯朴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袁新俊 |
金寨纯朴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位于金寨县梅山镇上城小区6栋103号商铺,共有经营用房两层; 一层设有理疗床,二层存放有中药配方颗粒和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等药品,处方笺154张,2023年4月7日取得《营业执照》,末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调查,2023年3月下旬至7月17日,该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获得170元违法所得。该公司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一款的规定。经调查取证,现已查实该公司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其他-没收药品、医疗器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的规定。 |
2024/7/3 |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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