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案由 |
被处罚人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1 |
金卫公罚〔2024〕6号 |
金寨蓝影酒店服务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金寨蓝影酒店服务有限公司 |
苏琴 |
2024年04月15日,金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对你单位进行卫生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有员工胡秀萍和李修娟正在前台工作中,店长付丽现场不能提供胡秀萍和李修娟的有效健康合格证明。2024年04月16日,卫生执法人员对店长付丽进行询问调查,付丽对执法人员于04月15日现场拍摄的取证材料和现场笔录等予以认可。付丽陈述:其一是本人负责金寨蓝影酒店的日常琐事和人员调配;其二胡秀萍和李修娟是酒店试用期员工,在卫生检查时两人在前台工作;其三是对此已经完成了整改,胡秀萍和李修娟已于2024年04月16日办理了有效健康合格证明。2024年04月16日和4月17日,执法人员先后对胡秀萍和李修娟进行了询问调查,两人均陈述本人在前台工作,且当日均无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付丽提供了本人及李修娟和胡秀萍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健康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5月7日,执法人员对法人苏琴进行了询问调查,苏琴全权委托店长付丽处理此事,并出具了授权委托书一份。至此本案调查终结,金寨蓝影酒店服务有限公司安排两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在前台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
警告;罚款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2024/5/28 |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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