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案由 |
被处罚人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1 |
金卫公罚〔2024〕3号 |
金寨全嘉优商贸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金寨全嘉优商贸有限公司 |
叶乃伟 |
2024年03月12日,金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对金寨全嘉优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场所现场不能提供员工洪静和付良平的有效健康合格证明。2024年0315日,金寨全嘉优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乃伟委托吴泽梅全权处理此事。卫生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吴泽梅进行询问调查,吴泽梅陈述本人受法定代表人叶乃伟委托来接受调查;洪静和付良平均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且洪静和付良平未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同日,吴泽梅提供了洪静和付良平新办理的健康证复印件一份。至此当事人身份、违法事实、整改情况、相关证据等均已调查确认,本案调查终结。 |
警告;罚款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2024/4/24 |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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