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案由 |
被处罚人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1 |
金卫公罚〔2024〕2号 |
金寨县金家寨温泉会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和保洁案 |
金寨县金家寨温泉会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崔勇智 |
2024年02月27日,金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对金寨县金家寨温泉会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进行现场检查后发现:金寨县金家寨温泉会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布草间位于一楼休息大厅中间处、儿童乐园侧方向。布草间内设有一组蓝色布草架,洁净布草直接裸露放置在布草架上,布草架未设置防尘设施。布草间地面上直接放置有洁净的红色、棕色和绿色的浴衣和洁净的白色毛巾,未按照规定放置在保洁设施内。2024年3月4日,卫生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王永彬进行询问调查,王永彬对执法人员于2月27日现场拍摄的取证材料和现场笔录等予以认可。2024年3月7日,执法人员对店长刘毅进行了询问调查,刘毅陈述:其一是检查时由刘毅本人全程陪同;其二是布草间地面上堆放的是洁净的布草;其三是对此已经完成了整改。3月8日,执法人员前往你单位进行了现场复核,金寨县金家寨温泉会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经完成了整改。 |
警告;罚款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2024/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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