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426003240712W/202409-00002 信息分类: 卫生、体育
内容分类: 卫生监督 发文日期: 2024-09-02 14:35:27
发布机构: 金寨县卫健委 生成日期: 2024-09-02 14:35:27
来源单位: 金寨县卫健委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金寨县汤家汇自来水厂行政处罚公示
文  号: 词:

金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金寨县汤家汇自来水厂行政处罚公示

2024-09-02 14:35 来源:金寨县卫健委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案由 被处罚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1 金卫水罚〔2024〕1号 金寨县汤家汇自来水厂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案 金寨县汤家汇自来水厂 陈城 2024年6月18日,金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李从厚、陈永祥对金寨县汤家汇自来水厂进行生活饮用水卫生国家“双随机”监督检查时,金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所委托安徽省公信产品检测院有限公司现场采集金寨县汤家汇自来水厂的出厂水进行水质检测。2024年7月30日我委收到安徽省公信产品检测院有限公司2024年6月2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该水厂出厂水检测项目中的二氧化氯为0.05mg/L(标准值为≥0.1mg/L,≤0.8 mg/L),单项判定不合格,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2024年8月9日我委卫生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送达该水厂,现场制作了《检验结果送达告知书》《现场笔录》及《卫生监督意见书》。经询问和调查核实,该水厂存在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 罚款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的规定。 202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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