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卫生健康专项资金的管理,提升资金使用绩效,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现研究制定《金寨县卫健委卫生健康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金寨县卫生健康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切实做好卫生健康直达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健康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县财政通过年初预算、调整支出结构等多渠道筹集,用于支持县卫健部门开展各项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卫健委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并与县财政局会商;审核资金使用实施方案,指导并监督资金规范使用;按照“谁花钱、谁绩效”的原则,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卫健委结合实际,按照规定统筹使用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管理要求,确保完成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进度。
第七条 专项资金根据省市县各项目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确定具体用途,主要为:
(一)公共卫生项目专项资金,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资金;
(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差率补助经费;
(四)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与保障能力建设补助;
(五)其他按上级及本县要求实行的项目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进行分配。因素法主要考虑补助标准、各乡镇服务人口数量(目标人群数量)、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项目法主要考虑卫生健康发展规划、承担工作任务量、特殊任务情况、年度资金需求,并结合补助资金规模统筹分配。
第九条 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范围、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县卫健委适时对专项资金绩效跟踪监督,要求资金使用单位及时开展绩效评价。配合县财政局开展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的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县卫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卫健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