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卫健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卫健委作为卫健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统筹全县卫健部门公开工作考核。
第三条 卫健部门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县卫健委负责对县直医疗卫生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卫健部门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 、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卫健部门公开工作考核以下内容:
(一)卫健部门公开领导机构、主管部门及工作机构的建立情况;
(二)开展卫健部门公开工作的保障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
(三)卫健部门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和更新情况;
(四)卫健部门发布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卫健部门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五)卫健部门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六)主动公开卫健部门工作情况;
(七)卫健部门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八)受理、办理卫健部门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九) 群众对卫健部门公开的满意情况;
(十)县卫健委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县直医疗卫生单位年度内出现违反卫健部门公开工作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影响较大,依法依纪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的,其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 卫健部门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县卫健委在年度考核前制订考核方案及百分考核细则;
(二)卫健部门公开工作考核组采取实地检查、听取汇报相结合的办法对被考核单位进行逐项考核;
(三)卫健部门公开工作考核组综合考核后,提出考核意见,报县卫健委批准;
(四)经县卫健委批准的考核结果中获得优秀的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建立卫健部门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卫健部门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2周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卫健部门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失职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据《条例》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县内医疗卫生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