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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712W/202503-00044 信息分类: 卫生、体育
内容分类: 公开制度 发文日期: 2025-03-17 15:42:22
发布机构: 金寨县卫健委 生成日期: 2025-03-17 15:42:22
来源单位: 金寨县卫健委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文  号: 词:

金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2025-03-17 15:42 来源:金寨县卫健委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卫健部门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及时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卫健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县卫健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本地区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五条 卫健部门发布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的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发布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发布信息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卫健部门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三)需要向拟公开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发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意见书,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书面回复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各级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六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擅自发布卫健系统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其他行政机关可以向擅自发布卫健系统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公开主管领导单位。

  第八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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