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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240683/201402-00003 信息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统计
内容分类: 其它文件 发文日期: 2014-02-03 00:00:00
发布机构: 金寨县审计局 成文日期:
来源单位: 金寨县人民政府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2014-01-30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印发《金寨县审计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等11项制度的通知
文  号: 词: 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金寨县审计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等11项制度的通知

2014-02-03 00:00 作者:金寨县审计局 来源:金寨县人民政府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各股室,经责局,投资审计中心:

现将《金寨县审计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金寨县审计局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金寨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金寨县审计局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制度》、《金寨县审计局政务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金寨县审计局政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金寨县审计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金寨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金寨县审计局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金寨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金寨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制度》等11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月30日

 

金寨县审计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为规范本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政策法规宣传及争先创优等工作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部门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联系方式;

  (四)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应当在金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本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金寨县审计局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 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话、传真、网站留言、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三条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四条 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尽快在一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务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金寨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政府信息公开纪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五条 本单位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及领导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事监察部门或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要求改正,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给予组织处理或依纪给予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规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六)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七)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五)拒绝、干扰、阻扰监督检查,或者编造虚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六)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对象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的;

  (七)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所承担责任的区分;: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党纪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九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同时要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作出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金寨县审计局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为转变机关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考核,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如下:

  第一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

  第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在全局范围内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制,由局一把手负总责,把责任落实到每一环节。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局目标绩效考核内容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建设、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和群众评价情况等。具体考核: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行政许可的公开情况,行政处罚程序的公开情况,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情时间的公开情况,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各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责任追究情况。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给予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不认真整改的,当年不得评先受奖。

 

金寨县审计局政务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评议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在本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本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可与社会评议机关作风、基层评议机关作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等一并进行,评议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二、评议内容

(一)是否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部门;

  (二)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过政府网站及多种渠道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效果是否明显。   

三、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府部门、政协委员、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群众代表等进行专题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四)网络评议。在政府网站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四、评议程序

  监督评议、网络评议,纳入日常工作实行常态管理;问卷评议、代表评议,可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评议表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组织检查评议。召开座谈会、组织个别访谈等,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台账,了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三)开展问卷调查。根据确定的调查样本,统一发放并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统计汇总测评情况;

(四)进行综合评定。结合检查评议、问卷调查等,综合评定被评议股室工作情况,结果报局领导班子并向有关股室反馈,在一定范围公开;

(五)作出恰当处理。根据评议结果,对有关股室存在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处理,并督促落实到位。

五、考核办法

  评议结果分为优秀、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

  在评议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请局领导班子对所在股室进行通报表扬;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对所在股室予以通报批评。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在接到反馈通知后 1 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群众做出说明,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

  整改情况应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应当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金寨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金寨县审计局政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掌握全局政务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并强化督导检查,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局的政务信息工作计划。

  第二条 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制订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的报告。

  第三条 年度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下述几方面:

  1、本年度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务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不予公开的信息情况、政务信息网络等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健全情况;

  2、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作法和经验;

  3、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

  4、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金寨县审计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股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由局办及分管领导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未经本人同意、涉及其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本局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其他内部信息。

第六条 对本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产生的股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二)提交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三)局分管领导审核;

(四)办公室登记拟公开的信息目录;

(五)发布信息。

第七条 不同股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股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征得相关股室同意后报送办公室,经办公室送分管领导审批,方可发布。

第八条 各股室对本股室形成的政府信息,应当明确公开属性,不公开的应注明依据和理由。

第九条 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或者隐去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处理结果应当经局分管领导审核确认。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局分管领导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各股室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各股室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的职责、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局分管领导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金寨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一、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领导小组依法对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各股室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视程度;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便民、完全、及时、准确;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三、处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对外公开联系方式,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四、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联系电话:金寨县审计局0564-7062358。

  

金寨县审计局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为了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本机关政务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机关内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二条 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务信息。

     第三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二)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发布政务信息。

    (三)书面回复不同意的,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政府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四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务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金寨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条 举报内容。本局在开展政务公开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政务公开监督举报电话:金寨县审计局0564-7062358。

  第四条 举报投诉受理结构。举报投诉受理机构为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诚恳,有礼貌,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第五条 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做出答复。

  第六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金寨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制度

  

第一条 本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二条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三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且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答复期限内。

  第五条 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六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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