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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241061/201801-00038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内容分类: 政协提案办理 发文日期: 2017-07-07 00:00:00
发布机构: 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 生成日期: 2017-07-07 00:00:00
来源单位: 环保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环保局关于县十届政协一次会议第54号提案办理 情况的回复
文  号: 词:

金寨县环保局关于县十届政协一次会议第54号提案办理 情况的回复

2017-07-07 00:00 作者:办公室 来源:环保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关于县十届政协一次会议第54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回复

尊敬的    委员:

您在县十届政协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加大生态保护管理力度,确保项目建设与生态保护并重》的提案,县政府非常重视,批转我局办理。

近年来,我县环保工作在上级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市环保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扎实推进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促进了我县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虽然,我县的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针对委员们提出的建议,现将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一、 项目生态环评的制定

依据2003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其中第二章第七条及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有关环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对生态系统及其组成因子造成影响的,需做区域和规划的生态影响评价。对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需制定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生态影响评价的技术导则和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的编写准则中均要求分析拟建项目从施工期到运营期对评价区内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生态影响预测和评价,并根据生态影响预测评价的结论和涉及的敏感生态保护目标受影响程度,按照避让、减缓、补偿和重建的次序分别提出相关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并科学估算拟采取的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实施需要的经费投入,作为签订生态补偿协议的依据。

二、生态环评的验收

生态类建设项目的验收,依据2008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HJ/T394-2007)。该标准规定了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总体要求、实施方案和调查报告的编写要求。

验收内容分为两大块,一是对污染物防治情况的验收:即采用环评及环评批复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依据环评文件批复的标准对治污设施的运行和污染物的达标排放进行验收;二是对生态保护情况的验收:因为生态指标没有明确的标准限值,所以一般以生态调查的情况进行核查其生态保护的结果,原则是不改变现有生态功能、生物量无显著变化,重要植物和动物生境得到保护,具体依据环评时生态现状背景调查资料和验收期间调查结果从生态保护目标、自然生态影响、农业生态、林业生态、水土流失等方面给出结果。

三、生态破坏的问责

2016年12月11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细则》明确了以下几点内容。

1、明确了党政主要领导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细则》明确了主要领导如果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决策失误(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对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的要求执行不力、未完成国家或省政府下达的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等八种情形,都将被追责。明确了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追责的情形。强调党政领导干部如果利用职务影响,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等,也将被问责。同时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2、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形式。

《细则》明确了问责形式: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党纪政纪处分。

明确“一票否决”制: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中,应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3、规范了责任追究程序

《细则》明确了责任追究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负责。

《细则》要求对生态环境或资源损害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发现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追责情形的,需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并向社会公开。

4、制定了监督保障体系

《细则》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适当提高生态建设指标的权重。

《细则》明确了对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本细则规定的追责情形应调查未调查、应移送未移送、应追责未追责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们将以承办此次提案为契机,严格遵循相关法规、准则,在项目审批中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管理“三同时”制度,实施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确保相关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发挥好各种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广泛深入地宣传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生态环境治理保护的进展情况,及时曝光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

加强生态环保队伍建设。不断充实生态建设和环保管理力量,加强基层环保网络建设,重视环保执法规范化建设,更好地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保护的需要。加强环保执法队伍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宗旨意识和生态意识,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

以上答复妥否,请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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