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4〕1713号)、《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0〕1013号)等文件规定,金寨县第四批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补助资金项目经组织申报、评审、公示,并经六安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据《六安市环境保护局 六安市财政局关于下达第四批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六环函〔2018〕22号)精神,现下达第四批生态补偿补助资金(详见附表)。
各项目相关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尽快编报项目实施方案,按程序组织项目实施;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严格项目管理,确保按质按量按时完成项目,切实发挥资金效益。
附: 金寨县第四批(2016-2017年度)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项目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