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举报人)认为本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向有权受理机关提出投诉举报:
(一)认为本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和职责的;
(二)认为本部门拒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本部门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内容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本部门予以更正,本部门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四)认为本部门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求本部门予以更正,本部门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五)认为本部门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本部门予以更正,本部门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本部门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认为本部门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四条 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转办通知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情节简单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情节复杂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需由几个行政机关共同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由受理机关指定的牵头办理行政机关在收到交办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受理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