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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3415240018/201601-00002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内容分类: 废止失效文件 发文日期: 2016-01-01 09:03:45
发布机构: 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 生成日期: 2016-01-01 09:03:45
来源单位: 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 性: 失效
生效时间: 2015-12-31 废止时间: 2024年5月7日
名  称: 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寨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 金政秘〔2015〕309号 词: 水、污染防治

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寨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01-01 09:03 作者:金寨县人民政府 来源: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金政秘〔2015309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金寨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31


金寨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和安徽省、六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精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努力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金寨县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确保饮用水安全,全面维持和提升地表水水质为工作核心,把金寨县打造成六安市和安徽省的优质水源地。

(二)工作目标

2020年,金寨县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类)比例达到100%,各考核断面水质年均值达标率达到100%;梅山水库、响洪甸水库水质保持在类;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类比例为100%,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

2030年,全县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类)比例保持在100%;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持续保持优良。

二、主要任务

(一)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保障饮用水安全。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水利局、发改委、财政局、卫计委等依职责分工负责,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工作均需县、乡镇人民政府,管委落实,不再列出)

2018年底前完成县城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水利局、卫计委等依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饮用水水质检测,着力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对小水厂、老管网和制水工艺进行提升改造(县水利局牵头,县卫计委依职责分工负责)。

2.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落实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3.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整改措施(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利局等等依职责分工负责)。工业园区(县经信委牵头,县安监局依职责分工负责)、石化存贮销售企业(县商粮局牵头,县安监局依职责分工负责)、矿山开采区(县安监局牵头,县国土局、经信委依职责分工负责)、垃圾填埋场(梅山镇政府牵头)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新建油库、加油站地下油罐应采用双层罐或设置防渗池。全县28个加油站和5个加油点地下油罐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县商粮局牵头)。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县国土局牵头,县安监局、水利局协办)、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和未经批准的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县水利局牵头)。(以上工作县住建局、规划局、环保局均应依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现状水质或目标水质达到或优于类的河流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实施水源涵养、湿地建设、流域污染源治理等项目,严禁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保护水生态系统完整性,确保良好水体水质和生态服务功能不降低。(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林业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5.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编制金寨县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健全湿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县林业局牵头,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局、重点局、水利局、农发委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6.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县环保局牵头,经信委、国土局、发改委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专项整治重点行业,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新建废水排放量较大的企业必须进入工业园区,原有重点行业企业必须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委、发改委依职责分工负责)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开展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水污染治理工作,全面推行园区内企业废水量、水污染物纳管总量双控制度。园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现有工业集聚区2017年底前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直至整改完成。(县环保局牵头,县科技局、经信委、商粮局、发改委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7.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稳定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县城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95%以上(县住建局牵头)。以建制镇、乡集镇和中心村为重点,因地制宜建设低成本、易管理的污水处理设施。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乡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45%以上,高速公路服务区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理(县住建局牵头)。(以上工作县发改委、环保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推进金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提高雨污分流管网覆盖率。新建城区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并因地制宜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严禁将污水直接排入城市雨水管网内。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县住建局牵头,县重点局、发改委、环保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按照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规范要求,综合考虑我县污泥泥质特征、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选择污泥处理处置方式。自2016年起,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时,污泥处理设施应与污水处理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运行。目前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尽快研究污泥处理处置方案,对污泥实行无害化处理,确保污泥安全处置。到2020年底,全县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达到60%以上,现代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农发委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8.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科学划定作,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县农发委牵头,县环保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县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强化投入品管控,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开展产地环境污染治理,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大力推广应用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环保农药。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建设,探索建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机制。促进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到2020年达到90%(县农发委牵头,县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市场监督局、科技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优先种植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县农发委牵头,县水利局、发改委、国土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扎实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美好乡村建设、农村垃圾三年整治行动、三线三边环境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46个。(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农发委、美好办、文明办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河库养殖区污染管控。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在梅山水库、响洪甸水库划定限制养殖区。实施水产养殖池塘网箱标准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集约化养殖。积极推广滤食鱼类养殖品种,逐步减少饲料的使用。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到2020年,全县池塘健康养殖比重达到80%以上,梅山水库、响洪甸水库实现生态增殖友好型渔业,我县水域划定限养区,实现河库限养面积11万亩以上,稻田综合养鱼规模示范面积达到2万亩。(县农发委负责)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委、农发委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船舶码头污染控制。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依据相关环保标准要求,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河流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县交通局负责)。(以上工作县环保局、农发委、市场监督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1.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县发改委牵头,县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县经信委牵头,县环保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到2020年,县城城市规划区内现有水域面积不得减少。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县规划局牵头,县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水利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12.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6年起,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并按期完成淘汰任务。(县经信委牵头,县发改委、环保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本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2020年完成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水利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13.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动矿井水用于矿区补充水源和周边地区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鼓励钢铁、纺织、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县发改委牵头,县经信委、水利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促进再生水利用。建设和完善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县住建局牵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垃圾焚烧、化工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县水利局牵头)。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县住建局负责)。(以上工作县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交通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4.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申报立项、审批、备案等环节做好节水三同时源头管理。出台加强取用水监管指导意见,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县水利局牵头,县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农发委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严控地下水超采,开展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县水利局牵头)。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县国土局牵头)。规范自备水审批、验收及相关日常工作,杜绝出现自备水(自备井)私采、乱采和自备水取用包费制现象。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确需取用地下水的,须按程序报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已建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逐步压减地下水开采量,直至限期封闭。(县水利局牵头)。(以上工作县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住建局、农发委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15.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建立县域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控制指标体系,到2020年,全县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控制在161m349.9m3以下。(县水利局牵头,县住建局、发改委、经信委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抓好工业节水。及时公布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县经信委牵头,县水利局、发改委、住建局、市场监督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县市场监督局负责)。积极推荐使用节水器具,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要加快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老旧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对绿化、道路浇洒等免费市政用水设施实行用水计量管理,完善供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实行供水分区计量,提高管网精细化管理程度,进一步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到2017年,县城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县住建局负责)。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县住建局、重点局牵头)。(以上工作县发改委、经信委、水利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发展农业节水。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加大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力度。着力重建修复老化毁损水利设施,加强灌区末级渠系建设和田间工程配套,推进田间水利工程节水改造。通过完善灌溉制度、改进灌溉技术,大力推广灌区改造、防渗、微灌、喷灌等工程节水技术和生物农艺节水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完善和落实产业支持、技术服务以及节水、抗旱设备财政补贴政策,落实管护责任、管护主体及管护经费。到2020年,全县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25万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3以上。(县水利局牵头,县农发委、发改委、财政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16.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对全县重要水功能区开展监控。(县水利局牵头,县发改委、环保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河流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县水利局牵头,梅山水库管理处、响洪甸水库管理处、县环保局参与)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县水利局牵头,梅山水库管理处、响洪甸水库管理处、县环保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科技支撑

17.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支持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支持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县科技局牵头,县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农发委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18.支持研发废水处理新技术整合各类科技资源,通过环保部门及其他各类科技计划(水科技重大专项、省部级环保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符合金寨县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处理需要的低成本高标准处理技术。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县科技局牵头,县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农发委、卫计委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19.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县发改委牵头,县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招投标监管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县发改委牵头,县财政局、科技局、经信委、环保局、住建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20.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县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县发改委牵头,县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局、农发委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收费政策。加大自来水水费征收力度和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对城区范围内所有自备水取水户全部足额收缴污水处理费;加强对城区范围内的洗浴、茶楼、洗车、纯净水等特种用水行业管理,实行计量收费管理,计量收费率达100%(县住建局负责)。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县发改委牵头,县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21.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推广运用PPP模式等方式,灵活运用基金投资、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各类金融工具,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县发改委牵头,县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银监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县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大对水环境保护支持力度,并积极向市、省、中央争取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保障。(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环保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22.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县发改委牵头,县经信委、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民银行金寨支行牵头,县经信委、环保局、水利局、银监局等依职责分工负

23.规范实施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工作。按照《安徽省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及其配套的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分年度实施一批水环境治理和保护工程项目,确保市考核断面生态补偿指数(P值)小于0.75(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发改委、水利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24.完善制度标准依法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金寨县实际,出台水污染防治规范性文件,研究起草水污染防治排污许可、化学品环境管理等规定。制定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等制度。(县环保局、法制办牵头,县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发委、卫计委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标准体系。落实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财政局、农发委、市场监督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环保局负责)

健全完善上级督查、属地监管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检察、法院、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委、公安局、监察局、编办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住建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26.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河流协作机制。河流上下游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县环保局牵头,县交通局、水利局、农发委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应急水源)、及时公开水源水质状况(县环保局牵头)。定期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内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县住建局牵头,县卫计委依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完善全县水环境统一监测管理平台,实现环保、水利、国土、住建、城管等部门水质、水量监测数据共享。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定期开展全指标监测。(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国土局、住建局、水利局、农发委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27.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县环保局负责)

(四)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28.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制定实施达标方案。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2020年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断面达标状况。自2016年起,每年向社会公布治理进展和水质改善情况,对水质不达标的水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项目限批等措施。(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利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29.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按照区域、流域总量控制目标,结合水环境质量改善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统筹确定各企事业单位的总量控制额度。(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经信委、农发委、住建局、水利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30.严格环境风险控制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河流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对照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委、卫计委、安监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主体责任,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委、水利局、农发委、卫计委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31.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5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县环保局负责)

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积极推进全县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及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县环保局负责)

(五)落实工作责任

32.强化各级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县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2015年底前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33.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方案中各单位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落实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定期调度检查任务的进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县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环保局牵头,各有关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34.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或者委托第三方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县环保局牵头,县国资委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35.实行河长制建立县、乡(镇)两级河长制,由县、乡(镇)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分别担任辖区内河道(段)的河长,强化协调调度,促进河道水质和水环境持续改善。河长负责组织实施相应河道(段)的水环境综合整治,采取措施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节约保护水资源,及时处置水环境应急事件。河长对应的联系部门,要负责协助河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长。(县环保局、水利局牵头,县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住建局、农发委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36.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县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各有关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布并送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委、环保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政府要约谈乡镇人民政府(管委)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乡镇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县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监察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37.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县、乡镇政府(管委)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区域,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参评国家级和省级生态乡镇等荣誉称号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住建局、水利局、卫计委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国家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经信委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2018年起,县城集中式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卫计委、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委、水利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38.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县环保局负责)

39.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开展全县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和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县环保局牵头,县教育局、住建局、水利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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