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3415240018/202301-00042 信息分类: 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执法结果 发文日期: 2023-01-06 15:30:56
发布机构: 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 生成日期: 2023-01-06 15:30:56
来源单位: 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时空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文  号: 词: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时空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2023-01-06 15:30 来源: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环(金寨)罚20231

 

安徽时空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661425073C

地址: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皖润大厦15

法定代表人:陈*国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六安市转发文《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移交违法违规线索的函》,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2022112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经营

以上事实,有20221124日《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书证现场照片安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收据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1219以《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环金寨罚告〔20222号)、《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六环(金寨)罚听〔20222)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力。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壹万元整(¥10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叁仟元整(3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人:金寨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收款人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

  银行:金寨县农村商业银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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