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3415240018/202311-00063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内容分类: 行政执法结果 发文日期: 2023-11-09 10:42:46
发布机构: 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 生成日期: 2023-11-09 10:42:46
来源单位: 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文  号: 词: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3-11-09 10:42 来源: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皖六环(金寨)罚〔20233

安徽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MA2N183P20法定代表人方*田,地址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美自然大厦10011002室。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822日对你公司在金寨县花石乡花石村白水河设立的搅拌站项目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搅拌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金寨县花石乡花石村白水河设立的搅拌站项目,尚未获得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擅自建设石料破碎、水稳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线,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公司合法性及法定代表人方振田、现场负责人王宏俊身份。

220238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日现场检查情况。

32023822日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日现场检查询问了解情况。

42023822日现场拍摄已建设并投入生产照片2张,证明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5.金寨县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表1份、建设工程临时搅拌站备案表1,证明搅拌站建设投资额度及项目产业准入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相关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准确性。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8.《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份,证明罚款金额裁量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1012日以《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六环(金寨)罚告〔20234号)告知你公司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仟伍佰元整(¥525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金寨县农村商业银行,户名:金寨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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