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402-00011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内容分类: 职责权限依据 发文日期: 2024-02-28 17:18:23
发布机构: 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 生成日期: 2024-02-28 17:18:23
来源单位: 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文  号: 词: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2024-02-28 17:18 来源: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环办执法〔2019〕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9〕64号)、《中共安徽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皖法办发〔2020〕1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省生态环境厅(含受委托执法单位,下同)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形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全面和可追溯的原则。
  第五条 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六条 配备执法装备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并将执法装备所需经费报省人民政府列入预算。
  第七条 应当推行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和储存方式,应用行政执法电子办案系统,建立基于计算机网络、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 记录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 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依据职权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来源、启动原因
  (二)依申请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的申请、补正、受理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九条 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以及出示证件情况;
  (二)询问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检验、检测、监测、鉴定、评审等情况;
  (七)证据保全情况;
  (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听证、论证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相关事实、证据、依据、裁量权适用等情况;
  (二)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承办机构拟作出决定情况;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送达执行环节应记录的其他内容:
  (一)送达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四)没收财物处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调查取证文书、内部审批文书、听证文书、送达文书等书面记录。
  各有关处室、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生态环境部的执法文书格式,结合实际,完善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
  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规范、完整、准确,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载明签发日期。涉及当事人的行政执法文书和文字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根据实际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应当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配备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装备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具有防爆、夜视、定位等功能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十五条 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系统音像记录事项清单》(附1)和《安徽省生态环境系统执法行为用语指引》(附2)规范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 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现场执法环境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取证情况;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与行政执法相关的重要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据;
  (四)行政执法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记录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对执法过程进行全过程不间断记录,直到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确保每个执法环节都有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天气恶劣、人为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断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章 记录保存和应用

  第十八条 音像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将音像记录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指定的存储设备,不得私自保管或者擅自交给他人保管,不得泄露音像记录信息。
  因连续执法、异地执法或者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音像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所在机关后24小时内予以储存。
  第十九条 各有关处室、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当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
  将音像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按规定复制后附卷归档,并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取证人员、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信息。
  第二十条 各有关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毁损、删除、修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不得在保存期内销毁行政执法全过程的文字记录、存储设备或系统中的音像记录。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处室、单位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使用权限。未经厅领导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发布、传播执法全过程记录内容。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司法、监察、审计等机关因工作需要,依法调取有关执法过程记录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保密商务信息和个人隐私的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严格按照保密相关规定进行保存、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处室、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处室、单位依据职责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建立或者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安徽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2. 安徽省生态环境系统执法行为用语指引

 

    
附件1    安徽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序号

类别

记录要素

记录设备

1

行政检查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权利义务、现场负责人体貌特征、现场生产或排污情况、现场谈话内容、执法人员检查过程的言行、采样监测过程、其他情形等。

 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

2

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权利义务、现场负责人体貌特征、执法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送达执法文书、现场谈话内容等。

3

行政强制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现场负责人体貌特征、涉案场所设备、查封扣押过程、查封扣押文书送达及签收过程、现场谈话内容等。

附件2  安徽省生态环境系统执法行为用语指引

        一、为加强我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指导全省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根据《安徽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19〕64号)等要求,制定本指引。
    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用语,适用本指引。
    三、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
    四、行政检查
    (一)启动检查
    1. 表明身份。如:你好。我们是×××生态环境厅(局、分局)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出示证件),请看清。
    2. 告知执法检查事项。如:根据××工作计划(或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今天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请你单位主要负责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和有关岗位员工全程参加。对你单位进行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为××,请予以配合。
    3.告知执法检查场所(部位)。如:请配合我们对你单位的××场所(部位)进行检查。
    4.告知权利。如:如果你认为在场的执法人员与你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你有权申请回避。
    5.要求对方介绍情况。如:请介绍你单位关于本次执法检查内容开展的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执法检查中,我们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要求,确保本次执法检查透明、规范、合法、公正。
    (二)实施检查
        1. 要求对方提供有关资料时,应清楚告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所要检查的资料名称。如: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四条规定,请你提供排污许可证(正副本、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对涉及你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我们将依法为你单位保密,请予配合。
    2.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隐患,可以当场纠正的,应当予以当场纠正。如:现在请按照规定对场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3.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如:经查实,你(单位)有×××现状(违法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项)规定,根据《××××》第×条第×款(项)的规定,我厅(局、分局)现决定当场采取××强制措施。
    4. 决定当场收缴罚款时,应准确无误地告知缴纳罚款的依据和具体数额,并当场向当事人开缴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如:这是缴纳票据,请核对。
(注: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决定当场处罚的,需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决定书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5. 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应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如:这是《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请仔细核对,如无误,请在此处签字捺印。
如遇到当事人有不识字或其他阅读障碍时,应当场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内容宣读给当事人听,并注明情况。如果没有异议,请当事人捺印。
如遇当事人拒绝在有关执法文书上签字,应告知拒绝签字后果,并注明情况。如:请你再次考虑是否签字。如果拒绝签字,我们将记录在案,依法处理。
    6. 当事人妨碍公务时,应告知对方不得妨碍公务,并告知具体法律后果。如:请保持冷静!我们是×××生态环境厅(局、分局)执法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请你予以配合。如果你单位继续拒绝我们监督检查的,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我们有权对你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告知当事人法律后果。如:若你继续以威胁方法阻碍我们执法,将有可能触发《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涉嫌妨害公务罪,受到刑事处罚。
    (三)告知执法结果
    1. 介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如:×××生态环境厅(局、分局)根据××工作计划(或投诉举报)对你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查阅了××等资料,对××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就有关情况和问题向有关人员进行了问询。通过对你单位的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二是××××××。请从×个方面在×时限内予以整改,一是××××××,二是××××××。
    2. 如发现的问题需整改,应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说明。如:对你单位检查后发现了×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厅(局、分局)依法拟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宣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你单位应当按照《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上的时限要求依法进行整改。请你单位负责人确认,如无异议,请签字。我们的联系电话是×××,在整改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请于整改期限届满前X日内向我厅(局、分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我们将自申请受理之日起X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如果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我厅(局、分局)将依据××××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的处理。
    我厅(局、分局)将在规定期限内对你单位有关违法行为、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提前完成整改的,也可以申请我厅(局、分局)安排时间提前进行复查。请予以配合,再见。
五、行政处罚
    (一)在调查取证时,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印,并要求出具证据的单位或个人签名或者盖章。如:你好。为了查清××案情,这是××文件的复印件,请你核对后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在此处签名(或盖章)。
    采取取样监测取证的,应仔细核对,并要求被取样监测取证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制作《现场检查(勘察)取样单》。如:你好。依据《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第十三条规定,我们对你单位的××××进行取样监测取证。这是《现场检查(勘察)取样单》,请你核对后,在此处签名。
    (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级生态环境厅(局、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如:为查清××事实,×××为有关证据,我们将依法对×××物品进行登记保存,请予以配合。这是《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物品清单,请仔细核对,如无误,请在此处签字,我们将在7日内通知你到×××生态环境厅(局、分局)办理先行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事项。
    (三)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之前,应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如:现查明,你(单位)存在×××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项)规定,根据《××××》第×条第×款的规定,我厅(局、分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如对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生态环境厅(局、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如:我们就××一案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申辩,这是《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请仔细核对,如无误,请在此处签字捺印。
    (五)符合听证程序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如果你对我厅(局、分局)拟作出的本次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请你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生态环境厅(局、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六)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决定和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如:经查实,你(单位)有×××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项)的规定,我厅(局、分局)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这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在《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当事人向银行缴纳罚款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款的地点和期限。如:请你(单位)于××月××日前到××银行缴纳罚款。
    (七)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有争议时,应告知权利救济途径。如:如果你对我厅(局、分局)本次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请你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当事人要求减免处罚时,应说明无法满足对方要求原因。如:对不起,我们这是按××××的规定处理,我们无权对你的违法行为减免处罚,请你谅解。
    当事人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明确告知拒绝签字后果。如:由于你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将请见证人见证并签字,按照规定将作留置送达,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六、行政强制
    (一)查封、扣押涉案物品时,应当会通过当事人对拟查封物品具体情况认真清点核实和确认,制作《查封扣押清单》和《查封扣押决定书》。如:我厅(局、分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设备不符合《××××》第×条规定。依据《××××》第××条第×款(项)规定,决定查封××设备。查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这是《查封扣押清单》,请仔细清点核实和确认。这是《查封扣押决定书》,请你在《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注: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亮明身份、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并要求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对象签字等可参照前文现场检查程序。)
    (二)因案情重大、复杂,需要依法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制作《查封扣押期限延期通知书》。如:我厅(局、分局)于××××年××月××日根据《查封扣押决定书》对你单位××设备作出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决定将查封期限延长至××××年××月××日。
    (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作出进一步处理决定的,应告知当事人处理决定的内容。如:我厅(局、分局)于××××年××月××日根据《查封扣押决定书》对你单位××设备作出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条第×款(项)规定,经维修,该设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现予以解除查封。
    (四)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应催告当事人履行,告知履行内容、期限和后果。如:我厅(局、分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立即履行××××行政决定。如你(单位)不履行,本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责令限产、停产的,应告知当事人责令限产、停产的依据、期限及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如:因你单位存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自××××年××月××日××时××分起,对你单位采取责令限产(停产)措施,强制你单位履行决定。
    (六)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决定有争议时,应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如:如果你对我厅(局、分局)查封扣押决定有异议,请你在接到《查封扣押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本指令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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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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