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408-00016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内容分类: 行政执法结果 发文日期: 2024-08-03 16:14:22
发布机构: 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 生成日期: 2024-08-03 16:14:22
来源单位: 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寨金叶水务有限公司)
文  号: 词: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寨金叶水务有限公司)

2024-08-03 16:14 来源: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皖六环(金寨)20241

金寨金叶水务有限公司(开发区污水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08521156X7法定代表人潘*青,注册地址:金寨县梅山镇梅江路小龚岭,生产经营场所地址:金寨县经济开发区金叶路657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 6月6日、2024年 6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开发区污水厂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公司合法性及法定代表人潘俊青、现场负责人余亮身份。

2.2024年6月6日、2024年6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检查当日金寨金叶水务有限公司(开发区污水厂)正常运营,超标期间PH、COD、总氮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正常,且超标期间企业正常排水。

3.2024年6月11日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检查当日金寨金叶水务有限公司(开发区污水厂)正常运营,超标期间PH、COD、总氮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正常,且超标期间企业正常排水。

4.2024年 6月6日、6月11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第三方运维监管服务人员超标核查表2份,证明金寨金叶水务有限公司(开发区污水厂)超标期间PH、COD、总氮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正常,且超标期间企业正常排水。

5.2024年6月11日调取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端金寨金叶水务有限公司(开发区污水厂)历史数据,证明该厂6月5日,6月7日,6月8日PH、COD、总氮自动监控数据异常情况,以及超标期间排水情况。

6.金寨金叶水务有限公司(开发区污水厂)排污许可证,证明该厂排污口排放标准。

7.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证书2份,证书编号YH2023X-020340、YH2023X-020348,证明金寨金叶水务有限公司(开发区污水厂)COD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在2023年6月27日-2024年6月26日期间处合格状态,总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在2023年6月28日-2024年6月27日期间处合格状态。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相关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准确性。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10.《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份,证明罚款金额裁量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于2024625日对你公司下达了《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皖六环(金寨)责改〔20243号),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此通知之日起改正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同时我局于2024710日以《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六环(金寨)罚告〔20241号)告知你公司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听证权、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于2024712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陈述你公司在出现出水水质异常情况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整改措施,较短时间内控制并稳定出水,达标排放,请求对此次超标排放事件给予从轻处罚。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对金寨金叶水务有限公司(开发区污水厂)陈述申辩材料进行认真核查,同时结合问题整改期间全过程跟踪掌握情况,确认金寨金叶水务有限公司(开发区污水厂)陈述情况属实。

经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召开集体讨论会议研究,结合该公司陈述申辩所提出的意见,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经重新计算处罚金额为壹拾万元整¥100000.00现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通知决定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金寨县农村商业银行,户名:金寨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逾期不缴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8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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