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六环(金寨)罚〔2024〕11号
当事人名称:安徽意圆鑫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MACYEA2E0G
住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区)金水路以北10米
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20日,现场检查时厂房1楼辅料存放间用吨桶存放浓硫酸约20吨,未配备消防沙土等应急物资。经调查询问,你公司自2024年9月以来进行了设备调试和生产调试,尚未完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风险等级确定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备案工作。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法律确认的合法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居民及营业执照法人、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 2024年11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厂区存储浓硫酸约20吨的事实;
3.2024年11月20日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生产调试期间,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未确定风险等级、未编制及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情况;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确认送达详细地址、电话等情况;
5.《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处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授权情况;
6.现场照片5份,证明11月20日现场检查时,厂房内辅料存放间储存浓硫酸情况;
7.《技术咨询合同》1份,证明安徽意圆鑫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签订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合同;
8.硫酸采购合同1份,证明违法行为不足3个月的事实;
9.《安徽意圆鑫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5万吨废硅橡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复印件6张,证明该公司生产项目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10.《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通用裁量表》1份,证明罚款金额裁量情况;
11.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程洁、刘伟的生态环境执法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六环(金寨)罚告〔2024〕1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的规定,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通知决定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金安区支行,户名:六安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虚拟账号:622840259728484316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