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六环(金寨)罚〔2024〕5号
当事人名称:金寨经纬织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MA2TFX9Q97
住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现代产业园区梅山湖路嘉盛纺织工业园内
我局于2024年9月19日、29日、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19日,经六安市途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测你公司所属的在用叉车(申报识别号码:皖N02174),三次检测烟气排放光吸收系数均值为1.11m-1,超过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的Ⅱ类排气烟度光吸收系数限值1.00m-1的要求,判定你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法律确认的合法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居民及营业执照法人、公司负责人的身份;
2. 2024年9月19日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测报告单(编号:3400001682409191041373519)1份,证明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现场检测情况及结果;
3.2024年9月19日、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2024年9月30日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日现场调查叉车日常使用、保养及19日检测现场及结果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确认送达详细地址、电话等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程洁、刘伟的生态环境执法身份和资格;
7.现场照片3份,证明该车9月19日现场检测情况;
8.六安市途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1份、安徽省机动车检验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3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1份,证明检测单位具备检测和出具检测报告资格;
9.《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1份,证明检测工作符合要求、检测结果判定符合规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六环(金寨)罚告〔2024〕5号)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现场负责人许磊于2024年11月4日到我局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陈述你公司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叉车使用频次较低、积极清理维修等整改情节,请求从轻、减轻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陈述申辩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局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限于接到本通知决定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金安区支行,户名:六安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虚拟账号:62284025972848411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