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县生态环境分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9.《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规定(2019年本)》的公告》(皖环函〔2019〕891号) |
2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 |
3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 5.《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规定(2019年本)》的公告》(皖环函〔2019〕891号) |
4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5 |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