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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2503-00053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内容分类: 公开制度 发文日期: 2025-03-19 17:28:20
发布机构: 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 生成日期: 2025-03-19 17:28:20
来源单位: 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文  号: 词:

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2025-03-19 17:28 来源: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本局机关及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能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理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处理相对应的原则。

第四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方式主要有:

(一)批评教育;

(二)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

第六条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按以下办法区分责任:

(一)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由分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科室)承担次要责任;

(二)未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由承办科室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承办人发生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具体行为,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七条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造成一定后果的,对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科室)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八条需要作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处理的,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需要作出通报批评的,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调查处理。

第九条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对象不仅要及时纠正违规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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