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事项 |
廉政风险点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2 |
一些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单位可能通过吃请、行贿等手段拉拢经办人员。经办人员可能疏忽或故意隐瞒有关问题而受理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 |
低级 |
统一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明确受理条件和要求,实施政务信息公开。完善岗位廉政风险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
环境监测与排放管理股工作人员 |
一些单位为使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通过审查,可能向相关人员行贿。经办人员可能审查把关不严,越级审批、降低环评等级;对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压而不批;利用审批权谋取私利、失职渎职等。 |
中级 |
规范工作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工作风险流程,规范行政行为;健全多级审查制度,完善和规范行政审批决策制度;加强信息公开,环评文件须进行受理公示、批前公示,网上全文公开环评文件,提高行政审批的透明度,主动接收群众监督。 |
环境监测与排放管理股工作人员 |
2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3 |
在现场调查取证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而不报告案件主要违法行为或避重就轻,或不提供充足证据材料。 |
中级 |
1.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
2.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3.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
4.案件办理人员发现案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
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出现减轻处罚、处罚不到位现象。 |
低级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主动回避。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在案件审查环节,如复核当事人意见、提出处罚建议、监督执行,案件办理人员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出现减轻处罚、处罚不到位现象。 |
低级 |
1.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罚建议。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局领导 |
2.及时公开处罚决定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3 |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3 |
在现场调查取证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而不报告案件主要违法行为或避重就轻,或不提供充足证据材料。 |
中级 |
1.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
2.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3.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
4.案件办理人员发现案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
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出现减轻处罚、处罚不到位现象。 |
低级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主动回避。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在案件审查环节,如复核当事人意见、提出处罚建议、监督执行,案件办理人员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出现减轻处罚、处罚不到位现象。 |
低级 |
1.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罚建议。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局领导 |
2.及时公开处罚决定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4 |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逾期未补办验收手续的处罚 |
3 |
在现场调查取证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而不报告案件主要违法行为或避重就轻,或不提供充足证据材料。 |
中级 |
1.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
2.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3.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
4.案件办理人员发现案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
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出现减轻处罚、处罚不到位现象。 |
低级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主动回避。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在案件审查环节,如复核当事人意见、提出处罚建议、监督执行,案件办理人员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出现减轻处罚、处罚不到位现象。 |
低级 |
1.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罚建议。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局领导 |
2.及时公开处罚决定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5 |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3 |
在现场调查取证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而不报告案件主要违法行为或避重就轻,或不提供充足证据材料。 |
中级 |
1.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
2.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3.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
4.案件办理人员发现案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
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出现减轻处罚、处罚不到位现象。 |
低级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主动回避。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在案件审查环节,如复核当事人意见、提出处罚建议、监督执行,案件办理人员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出现减轻处罚、处罚不到位现象。 |
低级 |
1.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罚建议。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局领导 |
2.及时公开处罚决定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6 |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3 |
在现场调查取证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而不报告案件主要违法行为或避重就轻,或不提供充足证据材料。 |
中级 |
1.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
2.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3.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
4.案件办理人员发现案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
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出现减轻处罚、处罚不到位现象。 |
低级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主动回避。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在案件审查环节,如复核当事人意见、提出处罚建议、监督执行,案件办理人员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出现减轻处罚、处罚不到位现象。 |
低级 |
1.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罚建议。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局领导 |
2.及时公开处罚决定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7 |
违反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或大气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 |
3 |
在现场调查取证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而不报告案件主要违法行为或避重就轻,或不提供充足证据材料。 |
中级 |
1.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
2.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3.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
4.案件办理人员发现案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
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出现减轻处罚、处罚不到位现象。 |
低级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主动回避。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在案件审查环节,如复核当事人意见、提出处罚建议、监督执行,案件办理人员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出现减轻处罚、处罚不到位现象。 |
低级 |
1.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罚建议。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局领导 |
2.及时公开处罚决定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
8 |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或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
3 |
在现场调查取证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而不报告案件主要违法行为或避重就轻,或不提供充足证据材料。 |
中级 |
1.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
2.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3.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
4.案件办理人员发现案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
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出现减轻处罚、处罚不到位现象。 |
低级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主动回避。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在案件审查环节,如复核当事人意见、提出处罚建议、监督执行,案件办理人员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出现减轻处罚、处罚不到位现象。 |
低级 |
1.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罚建议。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局领导 |
2.及时公开处罚决定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9 |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
3 |
在现场调查取证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而不报告案件主要违法行为或避重就轻,或不提供充足证据材料。 |
中级 |
1.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
2.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3.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
4.案件办理人员发现案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
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出现减轻处罚、处罚不到位现象。 |
低级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主动回避。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在案件审查环节,如复核当事人意见、提出处罚建议、监督执行,案件办理人员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出现减轻处罚、处罚不到位现象。 |
低级 |
1.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罚建议。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局领导 |
2.及时公开处罚决定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10 |
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以及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处罚 |
3 |
在现场调查取证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而不报告案件主要违法行为或避重就轻,或不提供充足证据材料。 |
中级 |
1.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
2.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3.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
4.案件办理人员发现案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
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出现减轻处罚、处罚不到位现象。 |
低级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主动回避。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在案件审查环节,如复核当事人意见、提出处罚建议、监督执行,案件办理人员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出现减轻处罚、处罚不到位现象。 |
低级 |
1.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罚建议。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局领导 |
2.及时公开处罚决定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11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处罚 |
3 |
在现场调查取证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而不报告案件主要违法行为或避重就轻,或不提供充足证据材料。 |
中级 |
1.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
2.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3.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
4.案件办理人员发现案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
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出现减轻处罚、处罚不到位现象。 |
低级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主动回避。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在案件审查环节,如复核当事人意见、提出处罚建议、监督执行,案件办理人员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出现减轻处罚、处罚不到位现象。 |
低级 |
1.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罚建议。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局领导 |
2.及时公开处罚决定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12 |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处罚 |
3 |
在现场调查取证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而不报告案件主要违法行为或避重就轻,或不提供充足证据材料。 |
中级 |
1.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
2.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3.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
4.案件办理人员发现案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
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出现减轻处罚、处罚不到位现象。 |
低级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主动回避。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在案件审查环节,如复核当事人意见、提出处罚建议、监督执行,案件办理人员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出现减轻处罚、处罚不到位现象。 |
低级 |
1.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罚建议。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局领导 |
2.及时公开处罚决定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13 |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3 |
在现场调查取证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而不报告案件主要违法行为或避重就轻,或不提供充足证据材料。 |
中级 |
1.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
2.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3.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
4.案件办理人员发现案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
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出现减轻处罚、处罚不到位现象。 |
低级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主动回避。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在案件审查环节,如复核当事人意见、提出处罚建议、监督执行,案件办理人员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出现减轻处罚、处罚不到位现象。 |
低级 |
1.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罚建议。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局领导 |
2.及时公开处罚决定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14 |
未经许可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期限,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处罚 |
3 |
在现场调查取证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而不报告案件主要违法行为或避重就轻,或不提供充足证据材料。 |
中级 |
1.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
2.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3.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
4.案件办理人员发现案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
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出现减轻处罚、处罚不到位现象。 |
低级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主动回避。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在案件审查环节,如复核当事人意见、提出处罚建议、监督执行,案件办理人员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出现减轻处罚、处罚不到位现象。 |
低级 |
1.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罚建议。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局领导 |
2.及时公开处罚决定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15 |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
3 |
在现场调查取证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而不报告案件主要违法行为或避重就轻,或不提供充足证据材料。 |
中级 |
1.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
2.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3.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
4.案件办理人员发现案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
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出现减轻处罚、处罚不到位现象。 |
低级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主动回避。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在案件审查环节,如复核当事人意见、提出处罚建议、监督执行,案件办理人员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出现减轻处罚、处罚不到位现象。 |
低级 |
1.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罚建议。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局领导 |
2.及时公开处罚决定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16 |
扣押(暂扣)、查封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的设备、场所、交通工具、物品 |
1 |
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出现减轻处罚、控制不到位现象。 |
低级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主动回避。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17 |
责令污染单位排除妨碍、恢复环境原状 |
1 |
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出现减轻处罚、控制不到位现象。 |
低级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主动回避。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18 |
指定有污染治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治污代履行(代治理、代为处置) |
1 |
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出现减轻处罚、控制不到位现象。 |
低级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主动回避。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19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强制拆除、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的强制拆除 |
1 |
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出现减轻处罚、控制不到位现象。 |
低级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主动回避。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20 |
环境污染举报奖励 |
1 |
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出现应奖励而没有奖励,不奖励的反而受到奖励,甚至超标准奖励现象。 |
低级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主动回避。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21 |
对在污染防治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1 |
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出现应奖励而没有奖励,不奖励的反而受到奖励,甚至超标准奖励现象。 |
低级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主动回避。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22 |
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1 |
在现场调查取证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而不报告案件主要违法行为或避重就轻,或不提供充足证据材料。 |
低级 |
1.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
3.案件办理人员发现案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
23 |
对机动车监督抽测 |
1 |
在现场抽测取证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而不报告案件主要违法行为或避重就轻,或不提供充足证据材料。 |
低级 |
1.调查抽测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
3.案件办理人员发现案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