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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2509-00096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5-09-30 16:51:04
发布机构: 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 生成日期: 2025-09-30 16:51:04
来源单位: 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格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文  号: 词: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格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5-09-30 16:51 来源: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皖六环(金寨)罚〔20254

 

四川格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6MA7LFAHB60 ,法定代表人尹*,地址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巨达路3432103

我局于20255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56日,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合武高速铁路安徽段站前五标四号拌和站,位于金寨县沙河乡西河村大垅山,占地面积约12(含新建道路),该拌和站建设公司为四川格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拌和站已建成一座全密封式料仓,12个全封闭式水泥罐及碎石加工线一条,厂区内路面已全部水泥硬化,传输带已全部密封,设计月生产能力为4320方,目前设备调试完毕,已投入使用。该拌和站销售于中铁三局新建合武高速铁路安徽段站前五标。经调阅资料,该地块已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批复文号为六自然函〔2024202号,新建合武高铁环评未包含此拌和站,该项目未至金寨县发改委进行备案,企业也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法律确认的合法企业(四川格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居民(杨乐、张洲龙)及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尹王龙)的身份;
    2. 20255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拌和站已建设完成,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事实;   

3.202556日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日现场四川格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尹王龙对四川格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拌和站建设情况的事实确认情况;                   

4.202557日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共3份,证明当日现场四川格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洲龙对该拌和站生产建设情况的事实确认情况;中铁三局合武高铁五标段项目副书记杨乐对该拌和站临时土地手续情况的事实确认情况;金寨西河大鲵自然保护区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李茂松对四川格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拌和站违法行为巡查并责令改正及所在区域所述的事实;  

5.202557日《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皖六环(金寨)调证通〔20251号)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陈雪松、叶乃刚对企业进行调取证据材料的合法性;                                         

6.202557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当日现场检查实际建设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确认送达详细地址、电话等情况;                                    

8.《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张洲龙关于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特别授权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证明陈雪松、叶乃刚的身份和资格。

10.关于新建合肥至武汉高速铁路安徽段站前工程HWZQ-5标段四期临时使用土地的审查意见及批复(六自然函〔2024202号),新建合肥至武汉高速铁路安徽段站前工程HWZQ-5 标段四期临时用地临时使用林地的批复(六林资〔202412号),证明该地块临时用地的土地性质;

11.混凝土供应合同1份,证明中铁三局合武高铁五标段项目施工所需混凝土由四川格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供应,属于商品混凝土

12.《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证明四川格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商品混凝土,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

13.《价格认定协助书》(金环〔20255号),证明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金寨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该公司混凝土拌合站生产线设备投资进行价格评估;

14.《金寨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混凝土拌合站厂房设施及机械设备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金价认定〔202570号),证明该公司混凝土拌合站生产线设备投资的详细评估结论为人民币1224.82万元

15.2025728日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将《关于混凝土拌合站厂房设施及机械设备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送达,并针对价格认定中标的物数量及价格明细、复核程序等方面向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洲龙调查询问的事实;

16.《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1份,证明罚款金额裁量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二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

我局于20259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六环(金寨)罚告20253]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表1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四川格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涉及的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取值为0%;建设项目地点在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取值为7%;建设项目进程为投入生产/使用阶段,取值为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取值为8%;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值为0%;未对周边居民、单位等产生影响,取值为0%。综上裁量总分值为30%,总投资额为1224.82万元,经计算得出处罚金额为贰拾陆万玖仟肆佰陆拾元肆角(¥269460.4经集体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玖仟肆佰陆拾元肆角(¥269460.4

限于接到本通知决定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金安区支行,户名:六安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虚拟账号:6228402597279881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9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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