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六环(金寨)罚〔2026〕1号
当事人:金寨金运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MA2RLUJ374
地址:金寨现代产业园区北八路以南、英柯建材公司以北、西一路以东区域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9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9日,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期间,你公司制胶生产线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两个制胶反应釜正上方分别设置有两道垂直旁道,旁道直通制胶生产车间顶部,旁道中间设置有闸阀,闸阀可调节管道开合,闸阀下方设置有水平管道,水平管道接入活性炭光氧催化一体机,水平管道中间设置有自制铁皮闭合阀,其中一个铁皮闭合阀可活动,另一个已锈死,闭合阀均处于半闭合状态。你公司制胶车间制胶生产线反应釜上违规设置旁路管道,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金寨金运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王*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信息;
2.提取的办公室主任储*艳、生产厂长艾*、制胶车间工人张*帅、工人张*、工人谢*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询问人储*艳、艾*、张*帅、张*、谢*文等公司工作人员身份信息;
3.提取的《金寨金运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套浸渍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及批复(金环审﹝2019﹞27号)、《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部分内容、《排污许可证》部分内容复印件各1份,证明公司建设项目手续办理情况、制胶车间生产工艺、制胶生产过程产生的污染物种类、制胶生产线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以及废气污染物甲醛的毒性及健康危害;
4.《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提取的2025年9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2025年9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胶车间生产情况,以及废气管道旁路设置情况和废气排放情况;
5.《执法证据(视频)提取单》1份,提取的2025年9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执法记录仪视频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胶车间生产情况,以及废气管道旁路设置情况和废气排放情况;
6.提取的金寨金运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2025年7-9月考勤表、2025年7-9月生产用电记录、2025年7-9月制胶车间生产及原料使用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2025年7-9月制胶车间生产情况;
7.2025年9月9日《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公司制胶车间生产情况,以及旁路废气管道安装使用情况;
8.2025年9月9日《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公司办公室主任储*艳的调查询问中,储*艳陈述制胶车间生产情况,以及旁路废气管道安装使用情况;
9.2025年9月9日《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生产厂长艾*的调查询问中,艾*陈诉公司制胶车间生产情况,以及其于2025年8月3日擅自进行废气旁路管道安装的情况;
10.2025年9月12日《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制胶车间工人张*帅的调查询问中,张*帅陈诉制胶车间生产时间、生产工艺及废气旁路管道安装的情况;
11.2025年9月12日《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工人张*的调查询问中,张*陈诉制胶车间废气旁路管道安装的情况;
12.2025年9月12日《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生产厂长艾*的调查询问中,艾*陈诉制胶车间旁路废气管道拆除情况;
13.2025年9月19日《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投诉举报人唐*霞的调查询问中,唐*霞陈述金寨金运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制胶车间生产时废气排放影响周边环境情况;
14.2025年9月19日《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工人谢*文的调查询问中,谢*文陈述旁路废气管道安装情况;
15.2025年9月21日《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的调查询问中,王*春陈述制胶车间生产管理情况;
16.2025年9月22日《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生产厂长艾*的调查询问中,艾*陈诉公司制胶车间旁路废气管道安装情况,以及2025年8-9月制胶车间生产情况;
17.2025年9月22日《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工人张*帅的调查询问中,张*帅陈诉公司制胶车间旁路废气管道安装情况,以及2025年8-9月制胶车间生产情况;
1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的执法文书送达方式和送达地址。
19.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储*艳受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负责案件调查相关工作的情况。
20.金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证明金寨金运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制胶车间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甲醛属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2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2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和生态损害赔偿费用缴纳后徽商银行电子回单,证明该公司积极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23.2025年12月14日,六安市生态环境局对金寨金运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皖六环(金寨)责改〔2025〕4号),责令该公司改正“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25日以《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六环(金寨)罚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听证权、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行使陈述申辩权利以及听证权。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专用裁量表5的裁量基准,案件裁量取值情况为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取值7%;排放污染物种类取值1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取值15%;违法行为发生地取值0%;环境违法次数取值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取值3%;裁量累计百分值为41%
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万元+(100万元-20万元)×(7%+16%+15%+3%)=52.8万元
经核查你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拆除违规设置旁路管道,并更换废气处理设施,2025年10月24日,你公司主动提出赔偿申请,承诺自愿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于2025年11月7日完成生态环境赔偿费用的缴纳。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后减少罚款金额为(100万元-20万元)×20%=16万元,建议罚款金额=528000-160000=368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捌仟元整(¥368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人:六安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761801021000004591;开户银行:徽行六安南山新区支行;汇款时请在支票用途栏中注明“094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