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607-00012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内容分类: 行政审批 发文日期: 2026-07-24 15:23:22
发布机构: 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 生成日期: 2026-07-24 15:23:22
来源单位: 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2026年行政审批栏目情况说明
文  号: 词:

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2026年行政审批栏目情况说明

2026-07-24 15:23 来源: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1.关于污染物处理和防治设施、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和处置及其场所拆除和闲置许可情况说明

2026年截至目前,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暂未收到企业或单位污染物处理和防治设施、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和处置及其场所拆除和闲置申请 ,故无相关企业或单位 污染物处理和防治设施、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和处置及其场所拆除和闲置审批结果,如有将及时更新,特此说明。



2.关于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情况的说明

2026年截至目前,我局未收到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暂无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情况,特此说明。



3.关于污染物排放许可的情况说明

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规定,排污许可证由排污单位向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我局无核发权限,所涉金寨县排污许可登记单位名单,我局将于市局保持对接并定期更新。特此说明。



4.关于夜间施工审批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及《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并告知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因此,我局已无夜间施工审批权限,无施工作业许可申请表,但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产生违规扰民现象,特此说明。



5.关于2026年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受理情况的说明

2026年截至目前,我局未收到入河排污口审批申请 ,故无相关审批受理情况和论证报告及拟审查排污口论证报告公示,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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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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