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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0000140401000/201910-00003 信息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其他
内容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 2019-10-03 10:02:22
发布机构: 金寨县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台) 生成日期: 2019-10-03 10:02:22
来源单位: 金寨县融媒体中心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部门解读:解读《安徽省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文  号: 词: 机构,新闻,地方,单位,广电总局

部门解读:解读《安徽省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2019-10-03 10:02 来源:金寨县融媒体中心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发布了《安徽省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作如下解读: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些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长期处于混乱状态,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基层单位和群众反映强烈。2014年前广播电视和网站驻地方机构尚未纳入统一管理,对广播电视和网站驻地方机构的管理无法可依。2014年10月,中宣部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开展了中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清理整顿工作;2015年2月,省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开展了省内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清理整顿工作。这两项清理整顿工作已于2015年底结束。2016年12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布总局令(第11号)《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保障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在我省依法开展新闻采访、组稿等活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问: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总局令第11号)为指导思想,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坚持问题导向,为解决和防止清理整顿前驻地方机构过多过滥,人员私聘滥聘,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新闻敲诈等突出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同时,细化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总局令第11号)具体实施办法,并做好所有类别的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规范管理的设计,建立长效机制。

问:制定《办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有什么?

答:主要以《出版管理条例》为基础,结合《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再与《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等管理规定相融合,制定本《办法》。

问:《办法》新增的内容有哪些?

答: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总局令第11号)要求,首次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驻地方机构纳入了统一管理范围,要求其到属地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针对近年来我省投诉举报较多的问题,如“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新闻敲诈、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兼职”等问题,制定具体规定,纳入管理范围,并对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因违法被记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进行了具体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了对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新闻单位驻皖机构的管理,同时把市级新闻单位在辖区内设立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年度核验的操作程序进行细化,明确了市、县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属地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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