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标及原则
1.1 为了加强广电系统安全播出工作与系统外相关部门间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应急协调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明确相互间配合要求,工作流程等,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协调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本预案执行的原则是围绕大局,职责分明,科学规范,统一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宣传畅通。
2、应急组织体系及预案适用范围
2.1 应急组织体系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组织体系由广播电视系统内行政部门及播出相关单位和广播电视系统外安全播出协调,支持或联动单位构成。
本应急协调预案着重在应急处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性事件中,广电系统与相关单位,部门的协调,支持和联动,明确各协调单位的各自职责,协调方式,联络接口等应急协调。
2.2 预案适用范围
2.2.1本预案适用于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出现全局性突发事件时,系统外相关办,局等跨部门协调,合作及联动。
2.2.2本预案是《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的补充》。
2.2.3本预案将根据应急协调范围和要求的变化,不定期进行修订。
3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单位及职责
在广播电视播出过程中,发生以下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得到相关单位的应急支持。
3.1 敌对势力破坏事件
目前破坏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主要手段为攻击卫星,有线电视信号插播等。应对该类突发事件时,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的预案快速反应,立即压制或排除干扰源。具体分工如下:
3.1.1县委610办公室:在"法轮功"等邪教势力进行非法攻击,干扰等破坏活动时,指导和帮助广电系统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及时恢复正常播出。
3.1.2县公安局:指挥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破,获取预警情报信息,依法打击各种破坏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违法犯罪活动。
3.1.3县广电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跟踪了解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委610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向其他相关部门通报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抗干扰措施和防范工作。
3.2 重大技术事故
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过程中,如遇到自身技术力量或技术设施(设备)不足,无法及时恢复安全播出的突发事件时,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应急支持。
在卫星自身发生重大技术故障时(如:卫星故障,转发器故障),为确保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县广播电视台有线网络部、技术中心主要承担中央、省、市、县广播电视信号的传输任务。
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协调单位及职责
4.1 在广电系统日常安全播出工作中,县广电台除与各应急协调单位建立信息反馈和应急机制外,在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需要得到各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大力支持。
4.1.1县委610办公室:针对"法轮功"等邪教势力可能实施的干扰破坏广播电视正常播出的活动,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广电系统做好防范工作。
4.1.2县公安部门:坚持严格依法打击破坏,损毁,盗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设施,设备等各种违法破坏活动,协助广电部门对非法接收,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组织或个人依法进行查处。在重要播出保障期内,要加强对广电部门做好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相关的保卫工作的指导。
5 应急协调方式
在本预案涉及范围内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协调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5.1 直接协调。针对突发事件,各单位根据本预案的职责分工,履行各自的职责。在需要多方协调的情况下,由县广电台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协调领导小组,由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各应急协调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并将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的方式及时下发各协调,联动单位。各应急协调联动单位遵照会议纪要精神执行有关任务,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5.2建立通报制度。处置突发事件的各协调单位要加强沟通和信息交流,并将有关情况随时通报相关各单位。
5.3建立上报制度。县广电台关于安全播出的重大事故(事件)的上报由县广电台安全播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影响安全播出的重大事故(事件)发生后,应及时上报市广电局,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全播出协调领导小组,并负责向相关部门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和贯彻落实意见。
6 名词解释
突发事件: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面对的突发事件,一般是指人为破坏,责任事故,技术事故,自然灾害,战争等引发的严重威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事件。
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如春节,两会,五一,国庆等,以及安全播出指挥调度机构根据有关情况或业务主管部门要求,确定的重要保障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