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中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遵循全面、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形式,各科室应加强组织领导,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将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人员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各科室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行政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其应对情况;
(六)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七)本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职责情况;
(八)本部门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各科室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网络公开。及时将我中心承担的职能在政府网上公开,并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及时全面准确地更新公开内容。
(二)电视公开。一些重要紧急信息可以通过县电视台发布公告,滚动播放。
(三)手册公开编印宣传手册和服务指南,利用重要宣传节点进行发放,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
(四)电子屏公开。利用中心一楼大厅电子屏,实时动态公开信息。
(五)公开栏公开。在办公楼醒目位置设置公开栏,对重大政策和重要信息进行公开。
第八条 对于属于主动公开的重大政府信息,需要以县政府名义或本部门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不得超过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融媒体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