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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2405-00011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其他
内容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 2024-05-17 10:51:07
发布机构: 金寨县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台) 生成日期: 2024-05-17 10:51:07
来源单位: 金寨县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台)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关于动态调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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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态调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说明

2024-05-17 10:51 来源:金寨县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台)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一、调整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按照我省《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府法领办〔2023〕1号)要求,全省行政机关除了要建立起裁量权基准制度以外,还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进行动态规范清理。

二、调整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2.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在文化市场执法领域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综执函〔2021〕16号)

三、调整范围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包括总体适用规则和具体裁量标准,目前全省适用的总体规则为2021年9月印发的《安徽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具体裁量标准为《安徽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徽省文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5个裁量基准。

鉴于我省2021年版的总体适用规则已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修改,不再进行修改,本次只对具体的裁量基准进行动态调整。

四、调整过程

2023年11月向厅非遗处、科技教育处、市场管理处、文物督察处、执法监督处、政策法规处征求修改需求和具体意见。12月,形成《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拟修订部分的征求意见稿。12月中旬分别征求了各市文化和旅游局、厅机关各处室意见,并进行必要的修改。2月,提交厅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并通过。

五、调整内容

主要对《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部分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一)修改4条,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整了原有4条违法行为的法定依据和处罚标准,分别为:1.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2.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二)新增1条,对原裁量基准进行补充,同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具体为:新增“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违法行为,根据罚则规定和其他处罚标准划分情况,按三个阶次进行裁量。

(政策咨询: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处,联系人:夏珍珍,联系电话:0551-62999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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