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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2408-00009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内容分类: 公开制度 发文日期: 2024-08-14 09:24:49
发布机构: 金寨县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台) 生成日期: 2024-08-14 09:24:49
来源单位: 金寨县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台)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融媒体中心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文  号: 词:

金寨县融媒体中心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2024-08-14 09:24 来源:金寨县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台)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中心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机关内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相关人员,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县政务公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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