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金南(林业)罚决〔2024〕021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金寨县南溪镇余山村河二湾组居民徐**于2021年8月份在新建房前占用林地用水泥浇筑稻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之规定,构成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其他-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处罚内容: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50.69平方米国有土地;罚款陆仟贰佰柒拾捌元肆角整(¥6278.40元)
罚款金额(万元):0.62784
受理时间:2024-9-5
受理单位:金寨县南溪镇人民政府
处罚决定日期:2024-10-17
公示截止期:处罚决定日期+3年
处罚机关:金寨县南溪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