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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2601-00003 信息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内容分类: 其它文件 发文日期: 2026-01-01 15:53:44
发布机构: 金寨县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台) 成文日期:
来源单位: 金寨县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台)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融媒体中心作风效能建设管理制度
文  号: 词:

金寨县融媒体中心作风效能建设管理制度

2026-01-01 15:53 来源:金寨县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台)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中心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综合管理效能,现根据《金寨县机关效能建设考评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中心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三条 考勤制度

中心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一日四次考勤打卡制度,具体打卡时间为8:00前,12:00后;14:30前,17:30后。超过上班时间到岗的为迟到,提前离岗的为早退,迟到或早退超过2个小时的视为旷工半天。考勤机无打卡记录的,须提供相关佐证资料作为考勤依据。

第四条 在岗明示制度

1.各办公室门前统一设置“工作人员岗位告示牌”。告示牌上标明其姓名、去向和联系方式。

2.去向分为在岗、开会、出差、请假、城内公务五种,工作人员要将“工作人员岗位告示牌”如实告示。

第五条 请销假制度

1.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工作期间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一般情况下,中心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严禁外出办私事。确有特殊事由,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的,需经所在股室负责人批准后方能离开,并履行离岗告示手续。

2.因私离岗的,按请假制度执行。一般工作人员离岗半天的,应向股室负责人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2天以内的,应向中心分管负责人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超过2天的,应向中心主要负责人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股室负责人离岗半天的,需经中心分管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离岗;股室负责人离岗1天及以上的,需经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3.请假结束,本人应及时向审批领导和办公室销假。如需续假,应按程序办理续假手续。逾期未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经批准的,及时将书面请假审批递交办公室备案,作为考勤和工资发放依据。

4.中心主要负责同志离县,须经分管县领导同意后,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中心领导班子成员离县,须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报分管县领导批准。

5.中心干部职工全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请病假2个月至4个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第六条 工作纪律制度

1.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或擅自离岗;工作期间严禁将小孩、亲属、朋友等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带入办公场所。

2.工作时间不得在办公电脑或手机上从事炒股、网络购物、玩游戏、看小说、观看娱乐视频及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等活动;不得串岗聊天、锁门办公、睡觉、吃零食或早餐;不得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3.工作中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对待服务对象和群众态度不得生硬、故意刁难,损害中心形象和公信力。

4.严格遵守会风会纪,严禁无故缺席、迟到、早退;会议期间严禁接打电话、玩手机、打瞌睡、交头接耳或随意走动。

5.严格遵守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播出机房值班人员分早、中、晚(含夜班)三班值守,值班期间不得脱岗、离岗,及时接听应急电话,做好值班记录,第一时间上报突发信息,规范做好交接班工作。法定节假日、重要保障期、特殊敏感期实行领导带班制度。

6.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吃、拿、卡、要”,谋取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

7.不得违规收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等;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8.在公务活动、项目合作、设备采购、服务外包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不得搞利益输送、暗箱操作,或为个人、亲友、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9.严禁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不得以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为条件谋私利或“有偿删帖”严格遵守新闻三审三校制度,严把稿件质量关、内容审核关,确保发布的新闻信息真实、准确、客观、公正杜绝发布不实信息、规信息。

10.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内部工作信息、未公开的报道计划、采访素材、个人隐私等任何应当保密的内容;妥善保管涉密文件和载体。

11.严禁在个人社交账号发布、转发涉密、低俗等不良信息。

12.严禁利用单位的平台、频道、账号、声誉等公共资源或内部信息,为个人、亲友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便利、谋取利益;严禁利用单位设备、音视频资源为个人谋取利益。

13.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行为。

14.自觉配合各项作风效能督查检查,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阻碍或弄虚作假。

第三章 管理责任

第七条 中心主要负责人对作风效能建设担负第一责任,适时主持研究作风效能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条 分管作风效能建设工作的负责人担负主要责任。对本单位作风效能建设管理日常工作负责,定期对中心进行作风效能督查,抓常抓实抓细,健全机制制度,处理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部门作风效能建设担负主要责任,对分管部门工作人员开展经常性教育、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二级机构负责人担负直接责任。带头学习遵守作风效能建设管理制度,负责本部门工作人员日常行为监管,及时提醒并纠正违反作风效能建设的行为。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对自身行为负责。认真学习作风效能建设管理制度,严格遵规守纪,树牢效能意识,培养自律习惯,加强自我约束。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对在中心暗访督查中发现的违反效能建设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以下惩处:

1.第一次违反效能规定的,责令书面检查,并由分管负责人对当事人进行约谈。

2.第二次违反效能规定的,责令书面检查,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由中心分管负责人对当事人及二级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

3.同一人一个年度内三次及以上违反效能规定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单位发文通报,并在中心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作出深刻检查,由中心主要负责人对相关分管负责人、二级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三条  对于县级及以上督查中发现的违反作风效能建设规定的工作人员(以通报为依据),给予以下惩处:

1.责令当事人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3.由中心分管负责人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4.本年度量化考核直接定为第四等次。

第十四条 中心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中心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愿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精心组织。中心督查暗访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督查到的情况及问题必须如实报告。督查暗访组由分管负责人带队、2人以上人员组成。督查过程中,做好证据收集、督查记录等工作。 

第十七条 严格纪律。督查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严格保密,不得提前通知被查访部门。

第十八条 密切配合。中心全体干部职工要积极配合督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挠各级督查工作的开展。

第六章 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6年1月1日执行,中心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全体干部职工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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